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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橫跨高好房網速之後沒多遠,橋面就戛然而止
  本報記者 鐘文
  一座造價上千萬元的高速公路跨線橋為何十年未關鍵字排名能竣工使用?一座富民橋、為民橋為何成為爛尾橋、傷民橋?
  這樣信用貸款的事發生在浙江省慈溪市崇壽鎮。崇壽鎮崇勝村一位村民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橋未批先建導致爛尾,多年之後,政府依舊試圖違規再批再建。
  未批先建
  沈海高速從慈溪市庵東鎮與崇壽鎮交界處穿行而過。在庵東鎮海南村與崇壽鎮崇勝村之間,有一座橫跨沈海高速的大系統傢俱橋。奇怪的是,在橫跨高速之後沒多遠,橋面就戛然而止了,懸在半空中。
  《中國企業報》記者在現場目測了一下,如果按照橋面順延下去,離地面也就二三十米的距離。裸露的鋼管已是銹跡斑斑,橋面上碎石遍地,兩邊滿是雜草。橋旁邊孤零零地矗立著一幢三層小樓。樓的主人外接式硬碟叫陳芬兒,是崇勝村的村民。
  2004年,沈海高速公路慈溪段開工建設,考慮到高速公路開通給兩邊的村民出行帶來困難,有關部門在高速公路建設之初,就規劃在此建設一座跨線橋。同年10月,正式開始徵用崇勝村以及相公殿的土地修建大橋。然而,橋修建到陳芬兒家的承包地時,卻遭到了陳芬兒的拒絕,她堅決不同意政府徵用他們家的土地和房子。
  陳芬兒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修建大橋占用的土地大部分(包括他們家的3畝承包地)都是基本農田,而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基本農田是不能徵用的,必須經過規劃調整,並經國土部門審批。但大橋開工建設至今,從沒有看到過徵用公告,也沒有公開的審批文件。陳芬兒驚訝地發現,這座橋其實是未批先建,屬於違法項目。
  政府、國土局均被判違法
  為此,陳芬兒向慈溪市國土局進行了投訴。2007年3月19日,慈溪市國土資源局經過調查,對大橋的建設單位——慈溪市崇壽鎮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處罰(慈土資執法【2007】99號),責令崇壽鎮人民政府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在15日內將違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11020平方米道路恢複原狀,沒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10730平方米土地上所填的宕渣,並按每平方米15元對非法占用的土地處以罰款32萬餘元。
  然而,慈溪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處罰並沒有到位。在多次催促無果的情況下,2009年4月,陳芬兒一紙訴狀將慈溪市國土資源局告上了法庭。陳芬兒認為,慈溪市國土資源局這種不作為直接導致慈土資執法【2007】99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成為一紙空文,直接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陳芬兒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關於返還的土地中有她們家0.2畝的承包地。
  慈溪市國土資源局認為,該道路的建設有利於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民生。如果因為其未經批准而予以強制挖起處理,不僅是對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也與法律“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初衷相悖。因此,在處罰決定作出後,他們認真考慮了本案的特殊性及強制執行可能造成的後果,認為本案應適當延長處罰人自覺履行期限,讓被處罰人及時完成土地報批補辦手續,自覺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妥。因而,決定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暫時不予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慈溪市人民法院認為,慈溪市國土資源局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處罰決定,系不履行法定職責。法院判定慈溪市國土資源局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慈土資執法【2007】99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違法。
  補批手續仍被指不合法
  慈溪市崇壽鎮陳副鎮長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採訪時坦承,政府和當時的沈海高速指揮部及相關部門商量,想一邊開工,一邊報批,但沒想到遇到了陳芬兒家的拆遷以及土地徵用問題,大橋建設被迫中斷,最後形成大家所說的“斷橋”。
  知情人告訴記者,開始的時候的確是拆遷價格方面的問題,因為按照當時的拆遷價格,拆了之後根本就建不起房子,最後政府一度把價格抬到了50萬元、80萬元,甚至高達百萬元。後來由於政府的方法不當,激怒了陳芬兒,造成不是錢能解決的問題了。
  上述知情人坦承,由於沒有涉及自身利益,大部分老百姓對於政府在修建大橋時違不違法持無所謂的態度。但是10年橋還沒修好,既影響了老百姓的出行,也造成了巨大的浪費。
  陳副鎮長告訴記者,2007年,因涉及沈海高速竣工驗收的需要,經沈海高速指揮部、崇壽鎮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把這座未完工的跨線橋移交給了鎮政府。目前大橋按照新項目已經報批下來,土地也在去年9月份批准下來,今年3月份將開工建設。
  2011年7月4日,慈溪市發展和改革局(慈發改審批【2007】220號)“關於同意調整崇壽鎮防汛公路南延工程項目建議書的批覆”,批准工程選址由原批覆中的南起六塘江北至七塘江調整為南起崇興路,北至七塘江。工程總投資911萬元調整為1090萬元,所需資金由崇壽鎮政府自籌解決。
  “批下來了也是違法的。”陳芬兒告訴記者, 2005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下發的《關於印發違法用地補辦審批手續意見的通知》第六條指出,對2003年7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用地,須嚴格按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責任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應給予行政處分但未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以及移送司法機關但未移送的,不得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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